立法院於112年三讀通過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(性平法)、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(性工法)與《性騷擾防治法》(性防法)修正案,合稱「性平三法」。此次修法以「完善申訴流程」與「強化權勢性騷擾防治」為核心,擴大適用範圍並明確劃分管轄層級,補足過往法律盲點。新法將非工作時間遭職場往來人士性騷擾的三種情境納入《性工法》管轄,並增設「通知機制」與「外部申訴制度」,延長申訴時效,提高被害人保護與申訴意願。對「權勢性騷擾」加重處罰,最高可處三年徒刑或罰鍰一百萬元,並保障被害人可請求調整職務。此修法為台灣性別平權的重要里程碑,未來關鍵在於落實執行與推動文化改變,唯有在校園、職場與社會建立性別平等意識,方能實現真正的平權社會。

聯合國大會 1979 年通過《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》(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, 以下簡稱 CEDAW),CEDAW 主要內容是拒絕任何一切行為對婦女的歧視,包含政策的制定、參 政、經濟、社會、就學就業、生育、生存等各方面,應該在各領域與各層次的活 動中均納入性別意識的視野,包含立法、政策和方案,評估該行動對於性別所帶 來的影響。性別平等是一種價值,【性別主流化】要求政府全盤地檢討目前勞動、 福利、教育、環保、警政、醫療等政策中隱藏著的性別不平等,全面反省現在的 勞動、托育、人口與社會福利政策,可以讓臺灣經濟更有競爭力。
